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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投诉分析及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22-09-24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投诉概况
止于2022年9月20日,廊坊市各级消保委组织第三季度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51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6374万元。从投诉性质分析属质量问题134起,占总数的26.2%;售后服务问题46起,占总数的9%;虚假宣传问题17起,占总数的3.3%;价格问题11起,占总数的2.1%;假冒问题11起,占总数的2.2%;安全问题10起,占总数的2%;合同方面问题5起,占总数的1%;其他方面问题277起,占总数的54.2%。从案件的类别分析:日用商品类92起, 占总数的18%;食品类56起,占总数的10.9%;生活社会服务类43起,占总数的8.4%;家用电子电器类34起,占总数的6.7%;交通工具类29起,占总数5.7%;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21起,占总数的占总数的4.1%;首饰及文体用品类13起,占总数的2.5%;销售服务类10起,占总数1.9%;教育培训服务类9起,占总数1.8%;房屋及建材类8起,占总数1.6%;互联网服务类8起,占总数的1.6%;服装鞋帽类类7起,占总数的1.4%;其他商品和服务181起,占总数的35.4%。

二、从数据分析上看

质量问题是投诉第一位

2022年三季度全市共受理质量问题134起,占投诉总数的26.2%。其中,日用商品类41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30.5%;食品类25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8.7%;家用电子电器类19, 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4.2%;交通工具类8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6%;生活、社会服务类6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4.5%;首饰及文体用品类4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3%;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3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2.2%;服装鞋帽类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5%;烟、酒饮料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5%;农用生产资料类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5%;其他商品和服务类2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6.4%

三、典型案例分析及提示

1.格式条款不公平,依法调解来维权

案情简介:廊坊市安次区的消费者刘某通过某平台网购了5盒保健品,使用1盒后发现无任何效果,与网上展示产品性能不一致,遂向平台客服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平台以商家已声明不接受纠纷调解为由,建议刘某按照服务约定条款,向商户所在地法院起诉。刘某认为不合理,无奈之下投到安次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和法律依据:安次区消保委经调查,该网购平台服务约定中规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只能向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商户虽然在商品详情底部以红底黄字的小号字体作出管辖权声明,但不应认定为合理的方式,该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应认定无效。经协商,该商家对5盒产品全部按退货处理对刘某作出合理补偿,并主动修改产品声明。

消保委提醒:网购订单在法律上即视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网购平台及其入网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应在明显位置或以明显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2.网购涂料遇纠纷,消保委介入得解决

案情简介:2022810日,大城县消保委接到人民网的留言,消费者张先生称自己在大城某公司购买的涂料,花费38500元。收到货后发现涂料质量不过关,联系商家不给处理,电话也不接。消费者无奈向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退货。

调解过程和法律依据:大城县消保委经调查,张先说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商家也承认发货前没有跟张先生说清楚,因该涂料化学性质不同,张先生无法使用,并非质量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经调解,商家同意收到张先生的退货后,退回涂料款38500元。消费者张先生满意。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和交易记录,提前了解产品性能和质量信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保委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企业未营业,预付卡如何退

案情简介:20227月初,安次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樊女士、马女士、柏女士、于先生等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其在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的会员卡,因企业没有营业,请求退款,其中樊女士、马女士、柏女士三人为共同投诉,涉及金额6810元,于先生投诉涉及金额3000元。

调解过程和法律依据:安次区消保委经调查,投诉人樊女士、于先生等人于2021年年末,在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健身卡,因疫情和店铺升级原因,该公司到20226月中旬一直未营业,商家相关负责人表示会马上营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马女士、于先生等退回了相关费用,为樊女士置换了同等价值其他项目的会员卡,消费者非常满意。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一定索要发票和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便于日后依法维权。金额大的消费卡,要做好备份,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金额动态,以防卡内余额缺失。实时留意企业动态信息、警示名单以及相关媒体发布的平台其他商家经营情况,如发现商家经营异常,无故不提供服务等情况应及时向消费维权部门投诉,如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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