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第三季度投诉分析及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22-09-24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一 、投诉概况
止于2022年9月20日,廊坊市各级消保委组织第三季度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51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6374万元。从投诉性质分析: 属质量问题134起,占总数的26.2%;售后服务问题46起,占总数的9%;虚假宣传问题17起,占总数的3.3%;价格问题11起,占总数的2.1%;假冒问题11起,占总数的2.2%;安全问题10起,占总数的2%;合同方面问题5起,占总数的1%;其他方面问题277起,占总数的54.2%。从案件的类别分析:日用商品类92起, 占总数的18%;食品类56起,占总数的10.9%;生活社会服务类43起,占总数的8.4%;家用电子电器类34起,占总数的6.7%;交通工具类29起,占总数5.7%;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21起,占总数的占总数的4.1%;首饰及文体用品类13起,占总数的2.5%;销售服务类10起,占总数1.9%;教育培训服务类9起,占总数1.8%;房屋及建材类8起,占总数1.6%;互联网服务类8起,占总数的1.6%;服装鞋帽类类7起,占总数的1.4%;其他商品和服务181起,占总数的35.4%。
二、从数据分析上看
质量问题是投诉第一位
2022年三季度全市共受理质量问题134起,占投诉总数的26.2%。其中,日用商品类41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30.5%;食品类25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8.7%;家用电子电器类19起, 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4.2%;交通工具类8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6%;生活、社会服务类6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4.5%;首饰及文体用品类4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3%;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3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2.2%;服装鞋帽类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5%;烟、酒饮料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5%;农用生产资料类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5%;其他商品和服务类2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6.4%。
三、典型案例分析及提示
1.格式条款不公平,依法调解来维权
案情简介:廊坊市安次区的消费者刘某通过某平台网购了5盒保健品,使用1盒后发现无任何效果,与网上展示产品性能不一致,遂向平台客服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平台以商家已声明不接受纠纷调解为由,建议刘某按照服务约定条款,向商户所在地法院起诉。刘某认为不合理,无奈之下投到安次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和法律依据:安次区消保委经调查,该网购平台服务约定中规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只能向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商户虽然在商品详情底部以红底黄字的小号字体作出管辖权声明,但不应认定为“合理的方式”,该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应认定无效。经协商,该商家对5盒产品全部按退货处理对刘某作出合理补偿,并主动修改产品声明。
消保委提醒:网购订单在法律上即视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网购平台及其入网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应在明显位置或以明显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2.网购涂料遇纠纷,消保委介入得解决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0日,大城县消保委接到人民网的留言,消费者张先生称自己在大城某公司购买的涂料,花费38500元。收到货后发现涂料质量不过关,联系商家不给处理,电话也不接。消费者无奈向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退货。
调解过程和法律依据:大城县消保委经调查,张先说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商家也承认发货前没有跟张先生说清楚,因该涂料化学性质不同,张先生无法使用,并非质量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经调解,商家同意收到张先生的退货后,退回涂料款38500元。消费者张先生满意。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和交易记录,提前了解产品性能和质量信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保委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企业未营业,预付卡如何退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初,安次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樊女士、马女士、柏女士、于先生等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其在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的会员卡,因企业没有营业,请求退款,其中樊女士、马女士、柏女士三人为共同投诉,涉及金额6810元,于先生投诉涉及金额3000元。
调解过程和法律依据:安次区消保委经调查,投诉人樊女士、于先生等人于2021年年末,在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健身卡,因疫情和店铺升级原因,该公司到2022年6月中旬一直未营业,商家相关负责人表示会马上营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马女士、于先生等退回了相关费用,为樊女士置换了同等价值其他项目的会员卡,消费者非常满意。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一定索要发票和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便于日后依法维权。金额大的消费卡,要做好备份,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金额动态,以防卡内余额缺失。实时留意企业动态信息、警示名单以及相关媒体发布的平台其他商家经营情况,如发现商家经营异常,无故不提供服务等情况应及时向消费维权部门投诉,如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