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6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29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商标专利、特种设备、价格收费等民生领域15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第六批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北古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至6月,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先后收到四份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河北古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生产的红薯淀粉(分装)(规格:300 克/袋)在流通环节经两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于2021年12月30日生产的红薯淀粉(分装)(规格:300 克/袋)在流通环节经两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霉菌和酵母。经调查,河北古福食品有限公司红薯淀粉生产为分装工艺,因批号 20210804 的红薯淀粉原料不合格造成多批次红薯淀粉成品不合格,货值共计 7011 元,违法所得共计 5722.2元。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5722.2 元;2.没收不合格红薯淀粉716 袋;3.罚款 7万元。
案例二:廊坊市澳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廊坊市澳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澳华粗粮锅巴(烤肉味)(生产日期:2021-09-03)经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该公司同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0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扣除缴纳税款 517.7 元)3982.3 元;2.罚款9万元。
案例三: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红营食品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廊坊业务部,对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红营食品经销部经营的芥菜(腌制)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亚硝酸盐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天津市农乐蔬菜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芥菜共计2000公斤,至案发时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200元。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5万元。
案例四:香河食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香河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香河食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面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自4月21日至5月19日,在生产的面条、刀削面等产品中添加使用了脱氢乙酸钠,货值金额8248元,违法所得7410元。香河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面条200斤、刀削面200斤,奥凯”牌脱氢乙酸钠3袋;2.没收违法所得7410元;3.罚款6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张某玉上一年度收入一倍罚款3.5万元。
案例五:廊坊市美璐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市美璐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力帆”牌电动三轮车18辆,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的相关合同。经查,当事人应客户需求,在既没有与力帆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也没有签订“力帆”商标授权的相关合同的情况下,生产带有“力帆”品牌标志的电动三轮车 18 辆,至案发时,还未售出。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电动三轮车 18 辆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
具 1 箱(内含 350mm 活口扳手 2 把,十字螺丝刀 3 把,一字螺丝刀 3 把,内六角扳手 3 把);2.罚款12万元。
案例六:文安县刘凯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注册人兰州科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文安县刘凯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内有生产的 7 包,共计 337 张环保型实木颗粒饰面板,外包袋上有“SCISKY”和“水性科天”的注册商标,全国服务热线:400-9698-969,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注册人兰州科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许可协议书。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其产品的销售量,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环保型实木颗粒饰面板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SCISKY”和“水性科天”注册商标的贴面板 7 包,共计 337 张,货值金额 33700 元,至案发时未售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环保型实木颗粒饰面板 7 包,337 张;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塑料包装袋 193 个;3.罚款 8万元。
案例七:陈旭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工行宿舍小区门口和城区明园小区门口的便民服务信息栏,发现有“沙棘原浆”食品广告,内容含有“防治心血管疾病、改善便秘、调解血糖”等治疗功能。经过按照广告中联系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在万达广告经营部印制了“沙棘原浆”食品广告 2000 张,广告费 4820 元。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
案例八:固安县唯佳口腔门诊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唯佳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单含有“已经为几十万用户提供了隐形矫治服务,20 年精进研发,5000 万副牙套经验累积,专业正畸医学设计团队”内容。经查,当事人是为了方便进行宣传,发布的广告内容无事实依据,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编辑,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费用为 5000 元。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2万元。
案例九:香河县宏远汽车燃气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香河县宏远汽车燃气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存在私自改装加气柱的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住所院内甬路东侧车间里停靠 2 辆货车,货车内装载工业用压缩天然气瓶组,车间北侧开通一小门,门外空地安装 1 台加气机,加气机处于通电待工状态,加气机连接一条加气软管,延伸至车间内,与货车内气瓶组接口对应,该公司提供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显示,该公司获准从事充装介质名称为天然气(限车用)的气瓶充装。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3.罚款10万元。
案例十:文安县安广惠液化气站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安县安广惠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最新检验日期为2019年6月6日,检验效期截至2020年6月5日,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河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该设备的最新检验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6 日,下次检验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5 日。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5万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