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0
发布时间:2021-09-28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 (546项)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公时限 | 收费和依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二、行政处罚 | 共546项 | |||||||||||||||
6 | 1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 | 2 | 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 | 3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 | 4 | 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 | 5 |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 | 6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 | 7 | 对违反“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 | 8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 | 9 | 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 | 10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 | 11 | 对明知从事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 | 12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 | 13 |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 | 14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 | 15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 | 16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 | 17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 | 18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 | 1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 | 20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 | 21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 | 2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 | 23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 | 2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 | 2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 | 26 |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 | 27 |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 | 2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总局令第12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 | 29 |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总局令第12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 | 3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总局令第12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 | 3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总局令第12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 | 32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总局令第12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总局令第12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 | 33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 | 34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 | 35 | 对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 | 36 | 对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 | 37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 | 38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 | 39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 | 4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 | 41 |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 | 4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 | 4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 | 4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 | 45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 | 46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 | 47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 | 48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 | 4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5 | 5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6 | 5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等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7 | 52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8 | 53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9 | 54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0 | 5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1 | 56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2 | 57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3 | 58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4 | 59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5 | 60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6 | 61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办理的处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报告;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7 | 62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8 | 63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69 | 64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0 | 65 |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1 | 66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2 | 67 | 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3 | 68 | 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4 | 69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5 | 70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6 | 71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7 | 72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8 | 73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79 | 74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0 | 75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1 | 76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2 | 77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3 | 78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4 | 79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5 | 80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6 | 81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7 | 82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8 | 83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89 | 84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0 | 85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1 | 86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2 | 87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3 | 88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4 | 89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5 | 90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6 | 91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后拒不停止生产、 拒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7 | 92 |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8 | 93 | 对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99 | 94 | 对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0 | 95 | 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1 | 96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2 | 97 |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3 | 98 |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4 | 9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5 | 100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6 | 101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7 | 102 |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8 | 103 | 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09 | 104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0 | 105 |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1 | 106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2 | 107 |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3 | 108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4 | 109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5 | 11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6 | 111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7 | 112 | 对违反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8 | 1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9 | 114 | 违反质量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0 | 115 | 违反标签和说明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1 | 116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市场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购进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2 | 117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购销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3 | 118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4 | 119 |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5 | 120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6 | 121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7 | 122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8 | 123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29 | 124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 | 125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1 | 126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2 | 127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3 | 128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4 | 129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5 | 130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6 | 131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7 | 132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8 | 133 | 未依照本《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9 | 134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0 | 135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1 | 136 |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2 | 137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3 | 138 |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4 | 139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5 | 140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6 | 141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7 | 142 | 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8 | 143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9 | 14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0 | 14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1 | 146 |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2 | 147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3 | 148 |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4 | 149 |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5 | 150 |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6 | 151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7 | 152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8 | 153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9 | 154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0 | 155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1 | 156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2 | 157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3 | 158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须的材料和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4 | 159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5 | 160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6 | 161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7 | 162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8 | 163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料和文件的处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9 | 164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0 | 165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1 | 166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2 | 167 |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3 | 16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证范围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4 | 169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5 | 170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6 | 171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7 | 172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8 | 173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79 | 174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0 | 175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4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1 | 17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2 | 17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3 | 17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对其使用的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4 | 17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4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5 | 18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5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6 | 18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7 | 18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8 | 183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89 | 184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0 | 18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1 | 18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2 | 187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3 | 188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4 | 189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5 | 190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6 | 191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7 | 192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8 | 193 |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99 | 19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0 | 195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1 | 196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2 | 197 |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3 | 198 | 发生一般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4 | 199 | 发生较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5 | 200 | 发生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6 | 201 | 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7 | 202 | 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8 | 203 | 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09 | 20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0 | 20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1 | 20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2 | 20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4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3 | 20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5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4 | 20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5 | 210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7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6 | 21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8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7 | 21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8 | 213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19 | 214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0 | 21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1 | 216 |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2 | 217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3 | 218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4 | 219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5 | 220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6 | 221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7 | 222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8 | 22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29 | 224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0 | 225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1 | 226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2 | 227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3 | 228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4 | 22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5 | 23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6 | 23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7 | 23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8 | 23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39 | 23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0 | 23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1 | 23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2 | 23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3 | 238 |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4 | 23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5 | 240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6 | 241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7 | 242 |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8 | 24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49 | 24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0 | 24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1 | 246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2 | 24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3 | 248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4 | 249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5 | 250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6 | 251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7 | 252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8 | 253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59 | 25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0 | 255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1 | 25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2 | 25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3 | 25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4 | 259 |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5 | 260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6 | 261 |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2009年5月26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7 | 262 |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2009年5月26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8 | 263 | 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2009年5月26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69 | 264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0 | 265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1 | 266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2 | 267 | 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3 | 268 | 对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4 | 269 |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5 | 270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6 | 271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7 | 272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8 | 273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79 | 274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0 | 275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1 | 276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2 | 277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12月28日)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3 | 278 |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12月29日)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4 | 279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5 | 280 |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6 | 281 |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1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7 | 282 | 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1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8 | 283 |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1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89 | 284 | 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1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0 | 285 |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1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1 | 286 | 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1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2 | 287 |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1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3 | 288 |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1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4 | 289 |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 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15年8月25日公布施行)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5 | 290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6 | 291 |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7 | 292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8 | 293 | 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299 | 294 | 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0 | 295 | 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1 | 296 | 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2 | 297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3 | 298 | 使用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4 | 299 |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5 | 300 |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6 | 301 |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7 | 302 |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并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8 | 303 |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79号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09 | 304 | 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0 | 305 | 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1 | 306 | 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3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2 | 307 |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3 | 308 |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4 | 309 |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5 | 310 | 违反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6 | 311 | 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7 | 312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8 | 313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19 | 314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0 | 315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1 | 316 | 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2 | 317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3 | 318 |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4 | 319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5 | 320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6 | 321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7 | 322 |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8 | 323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29 | 324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0 | 325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1 | 326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2 | 327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3 | 328 |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4 | 329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5 | 330 |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6 | 331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7 | 332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6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8 | 333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39 | 334 | 违反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0 | 335 |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1 | 336 |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2 | 337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3 | 338 |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4 | 339 |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5 | 340 | 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6 | 341 |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7 | 342 | 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8 | 343 | 未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成包棉花未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49 | 344 | 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0 | 345 | 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1 | 346 | 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2 | 347 | 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一证多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3 | 348 | 从事皮棉经营业务,未经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4 | 349 | 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5 | 350 | 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6 | 351 | 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7 | 352 |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8 | 353 | 未获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相应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59 | 354 | 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0 | 355 | 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1 | 356 | 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2 | 357 | 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3 | 358 | 不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未组批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未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不符合其规定;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4 | 359 | 销售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5 | 360 |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6 | 361 |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7 | 362 | 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8 | 363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69 | 364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0 | 365 |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1 | 366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2 | 367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3 | 368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4 | 369 |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5 | 370 |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6 | 371 |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7 | 372 | 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8 | 373 |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79 | 374 |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0 | 375 |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1 | 376 | 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2 | 377 | 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3 | 378 |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4 | 379 |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审查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5 | 38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第2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6 | 381 | 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7 | 382 |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8 | 383 | 出租、出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及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89 | 384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0 | 385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1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1 | 386 |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2 | 38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3 | 38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4 | 389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6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5 | 390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6 | 39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7 | 392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8 | 393 |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399 | 394 |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0 | 395 | 认证机构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1 | 396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2 | 397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3 | 398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4 | 399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5 | 400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6 | 401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7 | 402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8 | 403 | 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09 | 40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0 | 405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1 | 406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租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2 | 407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3 | 408 | 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4 | 409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9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5 | 410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6 | 411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7 | 412 |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第7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8 | 413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19 | 414 |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0 | 415 |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1 | 416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2 | 417 |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3 | 418 | 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或加油机安装后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第第2项“(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4 | 419 | 维修后的加油机未经强制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3项“(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5 | 420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4项“(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6 | 421 |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或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5项“(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7 | 422 | 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6项“(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8 | 423 | 拒不提供帐目或提供不真实帐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29 | 424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以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0 | 425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榈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4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1 | 426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5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2 | 427 | 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3 | 428 | 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4 | 429 |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5 | 430 | 违反《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6 | 431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7 | 432 |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8 | 433 |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最大允许误差超过所销售商品允许的负偏差的,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39 | 434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 2010年12月4日公布实施)第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0 | 435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1 | 436 |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2 | 437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3 | 438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4 | 439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 2010年12月4日公布实施)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5 | 440 |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处罚;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 2010年12月4日公布实施)第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6 | 441 |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7 | 442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8 | 443 | 对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49 | 444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关于医疗、保健食品、林木种子等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0 | 445 |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不清晰表示,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1 | 446 |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2 | 447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3 | 448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4 | 449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5 | 450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不真实,不科学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6 | 451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7 | 452 |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不合规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8 | 453 | 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59 | 454 |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0 | 455 | 对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1 | 456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不科学、不真实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2 | 457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3 | 458 |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4 | 459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5 | 460 | 对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6 | 461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7 | 462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8 | 463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69 | 464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0 | 465 |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广告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1 | 466 |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合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2 | 467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3 | 468 |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4 | 469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5 | 470 |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6 | 471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7 | 472 | 对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8 | 473 | 对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79 | 474 | 对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0 | 475 | 对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1 | 476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2 | 477 | 对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3 | 478 | 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4 | 479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5 | 480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6 | 481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7 | 482 | 对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8 | 483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89 | 484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0 | 485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1 | 486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新增)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2 | 487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3 | 488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4 | 489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5 | 490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6 | 491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7 | 492 | 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8 | 493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499 | 494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0 | 495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1 | 496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2 | 497 |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3 | 498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4 | 499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5 | 500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6 | 501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7 | 502 |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8 | 503 |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所列行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等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09 | 504 |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企业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0 | 505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1 | 506 |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2 | 507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3 | 508 |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4 | 509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5 | 510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6 | 511 |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7 | 512 | 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8 | 513 |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19 | 514 |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0 | 515 |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1 | 516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2 | 517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3 | 518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4 | 519 |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5 | 520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6 | 521 |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7 | 522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8 | 523 |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29 | 524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0 | 525 |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1 | 526 | 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2 | 527 |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3 | 528 | 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4 | 529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5 | 530 | 对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参加传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6 | 531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7 | 532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8 | 533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39 | 534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0 | 535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1 | 536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2 | 537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3 | 538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4 | 539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5 | 540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6 | 541 | 对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7 | 542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未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8 | 543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49 | 544 | 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50 | 545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551 | 546 |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欺诈,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