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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投诉分析及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22-12-23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投诉概况














  止于2022年12月20日,廊坊市各级消保委(消协)组织第四季度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24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4038万元。


  从投诉性质分析:属质量问题66起,占总数的27%;售后服务问题44起,占总数的18%;合同方面问题8起,占总数的3.2%;虚假宣传问题8起,占总数的3.2%;价格问题6起,占总数的2.4%;安全问题3起,占总数的1.2%;其他方面问题110起,占总数的45%。


  从案件的类别分析:食品类44起,占总数的18%;日用商品类34起, 占总数的14%;生活社会服务类23起,占总数的9.4%;交通工具类20起,占总数8%;家用电子电器类12起,占总数的5%;房屋及建材类11起,占总数4.5%;医药及医疗用品类5起,占总数的2%;烟、酒饮料类4起,占总数的1.7%;服装鞋帽类3起,占总数的1.2%;首饰及文体用品类3起,占总数的1.2%;销售服务类3起,占总数1.2%;其他商品和服务83起,占总数的33.8%。


从数据分析上看

质量问题是投诉第一位














  2022年第四季度,全市共受理质量问题投诉66起,占投诉总数的27%,其中食品类30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45%;日用商品类9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4%;家用电子电器类6起, 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9%;交通工具类6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9%;烟、酒饮料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3%;销售服务类2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3%;其他商品和服务类11起,占质量问题投诉总数的17%。


案例分析














1.不可抗力可免责,消委助力保权益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份,投诉人王女士在某汽车4S店销售人员的指导下通过手机微信扫码,在官方网站付款,预定了电动车。因疫情原因,王女士不能及时去店内提车。销售人员在与王女士沟通时,表示车已经到店,如王女士不按时到店提车,将不能赠送王女士汽车礼品。王女士不理解,表示预定汽车交钱时,销售并未告知其活动有时限,投诉到安次区消保委,请求享受其预定汽车应有的汽车礼品。


  调解过程:接到投诉后,安次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沟通双方,经调查了解,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某汽车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是厂家活动,相应的礼品都是通过厂家赠予,王女士在扫码定车时,手机系统已经弹出窗口提示活动时限,而且付完款后已生成了电子合同,如王女士不能及时提车,在手机端完成相应付款手续,厂家关闭系统后,4S店将不能为消费者申请相应礼品。经过工作人员与双方沟通,4S店同意为王女士提供其在定车时承诺的相应礼品,王女士表示接受,并会在第一时间到店提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是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合同应当可以延迟履行。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手机客户端付款购买或预定汽车时,要认真阅读相应弹窗内容,或要求销售人员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付款,避免因不了解情况而盲目付款。


2.校园消费要理性,依法调解解难题

  案情简介:大学生张某在廊坊开发区大学城某饭店充值300元优惠卡,由于消费者为22年毕业生,需要离开廊坊,要求退还剩余充值金额216元,消费者张某与饭店老板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投诉到开发区消保委。


  调解过程: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被投诉方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事情始末。经调查了解,大学生张某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商家认为优惠卡是不能退钱的,投诉人想要退钱的诉求不合理,不想退款。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最终,商家认识到了错误,同意退款,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服务,经营者负有将预付卡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予以返还的义务。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服务时,要认清自己是否真正需要此类服务,按自己的实际需求理性消费,冷静对待商家的推销,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冲动购买预付款消费卡,对于数额较大的预付款消费,更要提高警惕,理性购买。


3.预付消费退款难,消委介入得解决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0日,大城县消保委接到刘女士投诉,称自己在大城某瑜伽馆预付168元瑜伽课的费用,由于疫情原因,瑜伽课一直没有开课,联系商家不给退款,电话也不接。消费者无奈向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退款。


  调解过程:大城县消保委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了调查。经查,刘女士所说情况属实,商家也承认因疫情原因无法开课教学。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瑜伽馆同意退还刘女士168元,双方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消费者刘女士满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因疫情原因,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预付消费时,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和交易记录,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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