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1-12-27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条款及内容 | 法规 | 条款及内容 | 规章等程序性设定 | 条款及内容 | ||||
1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1年5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1991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228号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 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实,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人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
2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常委会,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 |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部 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部门指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
3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87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