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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 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28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GB/T 36114-2018

 

 股权出质登记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731002000

二、适用范围

 股权出质登记的使用单位,含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

条款号:第三条;

五、实施机构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办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情形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1

0

 政府部门核发

 填报须知:本申请书适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3、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受理标准: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2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1

1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受理标准: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

质权合同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质权合同

受理标准:质权合同为原件。

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受理标准: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股权出质登记-情形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1

0

 政府部门核发

 填报须知:本申请书适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3、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受理标准: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2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受理标准: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受理标准: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受理标准: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股权出质登记-情形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1

0

 政府部门核发

 填报须知:本申请书适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3、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受理标准: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2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受理标准: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到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开办专区。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图片1.png


    (二)办理程序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审核合一、一人办结制。

申请人受理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廊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廊坊市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特别程序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股权出质登记: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到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开办专区

(二)电话咨询

0316-2040188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0316-5178887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开办专区。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电话查询:0316-2040188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6-2040188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3.登录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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