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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28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GB/T 36114-2018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131008000

二、适用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的使用单位,含 企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3〕19号;

条款号:无;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号:附件第237项;

五、实施机构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办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受理标准: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2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受理标准: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受理标准:提交原件。

4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受理标准: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5

项目合同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受理标准: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6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受理标准:1.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2.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受理标准:提交原件。

8

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受理标准: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9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受理标准: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0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受理标准:房租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受理标准: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受理标准:提交原件。

3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理标准: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理标准: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受理标准: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2

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批准文件原件。

受理标准:提交批准文件原件。

3

外国(地区)清算报告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受理标准: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

代表证、登记证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代表证、登记证

受理标准:交回原件。

5

公章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实物

受理标准:交回公章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开办专区窗口。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图片1.png


    (二)办理程序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审核合一、一人办结制。

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廊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廊坊市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特别程序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电子证照;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开办专区

(二)电话咨询

0316-2040188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0316-5178887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00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6-2040188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6-2040188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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