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调查征集调查征集详情

关于征求《廊坊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

发布时间:2021-01-08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冀市监发[2020]224号)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廊坊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联合印发给各县(市、区)。现就此向你单位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1月20日下午17:00前将意见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反馈我局,同时发送电子版,并注明此项工作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王  娟

联系电话:5900160   13833692385

电子邮箱:lfzhzfj@126.com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廊坊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

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治理,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食品安全战略,聚焦农村食品安全对乡村发展振兴的影响,针对重点难点等问题集中发力,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坚持专项执法行动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二、总体目标

全面打击生产经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收缴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处理一批“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案件,移送一批违法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氛围。以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为契机,夯实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全面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改善和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三、执法重点

(一)重点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

(二)重点主体: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三)重点品类: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是统筹协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制定本级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汇总上报本级相关部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二是组织开展本系统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执法大检查,集中收缴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开展农村食品商标大保护,查处一批商标侵权假冒事件;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大追查,严惩一批违法生产经营者;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共治大行动,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大宣传,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海报,强化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和农民群众安全消费意识。三是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案件线索通报移交工作,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专项清查、集中整治、联合打击等工作。四是明确专人负责,汇总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整体工作总结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

(二)公安部门:一是全面开展线索排查工作,对摸排发现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立案侦查,抓获一批犯罪分子,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迅速形成严打态势。侦破一批大案要案,推动专项执法行动向纵深开展。二是切实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认真做好做好案件线索通报移交工作,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专项清查、集中整治、联合打击等工作。三是明确专人负责,汇总报送本系统阶段性工作总结、整体工作总结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

(三)农业农村部门:一是组织开展本系统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违法线索大追查、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大宣传活动,在日常业务检查工作中发现涉案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二是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培训,强化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三是明确专人负责,汇总报送本系统阶段性工作总结、整体工作总结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

(四)商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供销合作社:一是督促指导所属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农村经营网点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在供销社系统经营门店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认清假冒伪劣食品的危害,提高辨识能力,自觉抵制购用假冒伪劣食品。二是组织开展农村食品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从供销社渠道流入农村市场。三是明确专人负责,汇总报送本系统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整体工作总结。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1月中下旬) 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供销合作社参加的全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五部门联合印发全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提出工作细化措施。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9月)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围绕重点对象、重点品类、重点环节、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追查、大行动、大宣传,集中力量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做到查处一片、警示一片、教育一片。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农村食品安全氛围。

(三)现场督导阶段(2021年1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社适时联合派出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安排部署和集中行动情况进行督导。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 对此次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总结,大力宣传推广。形成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有效监管模式,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已列入2020年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周密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案源管理,现场核查措施落实到位,案件一查到底,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案件查办工作台账,通过调度会、会商会等形式,加大对重大、疑难、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指导力度;对典型案件、跨区域大要案,要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挂牌督办。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商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三)加强执法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畅通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渠道。查办案件要从生产环节延伸到经营环节,从经营环节上溯至生产环节,彻查涉案食品的来源和去向。涉及外省(市)的,要及时通报或者移送;需要协调调查的,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协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并协助做好检验检测、鉴定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件涉及食用农产品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涉案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关注元旦、春节、央视3.15晚会等重要事件节点,通过官网、微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途径,以发布典型案例、公开销毁违法食品等形式宣传执法行动,增强农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入户活动,提高农村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辩假能力。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每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重要情况、重大按件随时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12日前本县(市、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汇总后,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并与2021年4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2021年9月20日前报送整体工作总结。

 



 

上一篇: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函

下一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河北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分享到

版权所有: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祥云北道58号廊坊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   值班电话:0316-2338300    办公电话:0316-2338905

公网安备 5201030200xxxx号   冀ICP备19018877号-4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xxxxxxxx

主办: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