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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消保委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2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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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商家承诺不履行,依法调解如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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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4月28日,消费者王女士向安次区消保委反映:称其在安次区东沽港镇xx汽贸购买的车,商家承诺三年贷款还完退还押金,消费者称押金去年就还清了,商家一直不退还押金,无奈之下消费者王女士请求安次区消保委帮助解决。

调解过程及依据:接到投诉后,安次区消保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工作人员前往安次区东沽港镇xx汽贸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基本属实。安次区消保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王女士与经营者签订了购车及退还押金协议,经营者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约定义务,退还王女士押金。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xx汽贸主动联系王女士,将押金如数退还, 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索要购物收据,并保留好相关购物收据,如签订有关协议,要注意协议内容及协议时限是否合理合法。一旦发现有侵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需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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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新手机未拆封,和谐调解换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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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4月14日,消费者王先生向安次区消保委反映:称其在安次区xx手机专卖店购买的华为nova3手机未开封使用过,因手机颜色家人不喜欢,要求更换颜色,经协商后商家不给更换,无奈之下消费者请求消保委帮助更换手机。

调解过程及依据:接到投诉后,安次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xx手机专卖店与负责人核实情况。经调查了解,消费者确实在该店买了一部手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投诉人购买的手机未拆封,不存在质量问题,依据规定不能为其换货。经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店内协商,店内负责人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部黑色手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物收据,查验商品合格证,并保留好相关购物收据。如若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况,消费者也应当理性对待,通过合理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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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购买凉席有异味,消委维权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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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5月16日,大城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自己5月12日在大城县某商户花费300元购买的凉席,到家后发现异味太大,就把凉席做了清洗,但还是有味道,联系商家退货,商家称已经洗过,拒绝退货退款。消费者认为凉席质量有问题,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调解过程:大城县消保委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王女士说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商家对凉席有味道也认可。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为王女士退款3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和交易记录,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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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购买手机遇纠纷,消委介入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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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5月27日,大城县消保委接到任先生投诉,称在大城县某商场购买小米手机一部,使用过程中总是卡顿死机,认为自己购买的手机质量有问题,要求商家更换新机或退货退款。

调解过程:大城县消保委接到任先生的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介入调查。经查,任先生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小米售后解释因没有现货才导致没有及时为消费者更换新机。经工作人员调解,向经营者释明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为任先生更换一台同型号手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切记保存好相关票据和交易记录,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保委或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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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网购纱门遇纠纷,消委维权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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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5月23日,大城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段先生投诉,称自己在拼多多某商家花费202元购买了2个纱门,收到货后发现只有一个纱门。因商家已在平台下架,联系不到商家,无奈向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调解过程:大城县消保委接到段先生的投诉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段先生所述情况基本属实,经执法人员调查,找到了商家的联系方式。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为段先生补发1个纱门,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和交易记录,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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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质保期内出问题,依法调解换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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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4月5日,消费者李先生向安次区消保委反映:称其在安次区仇庄乡xx电器购买的滚筒洗衣机在质保期内出现裂口,商家不予维修或更换,消费者请求安次区消保委帮助解决。

调解过程及依据:接到投诉后,安次区消保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工作人员前往安次区仇庄乡xx电器经营部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安次区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修理洗衣机的责任和义务,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xx电器店负责人主动与洗衣机生产厂家协商,为消费者李先生更换了新的洗衣机配件,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物收据,查验商品合格证,并保留好相关购物收据。一旦发现有侵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需要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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