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2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防严控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全市药品安全形势稳定。现公布第三批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安县和平大药店销售劣药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安县和平大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药品的柜台上有 3 盒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10盒,有效期届满前销售6盒,超过有效期后销售1盒,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0元,违法所得10元。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没收过期药品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 3 盒;3.罚款10万元。
案例二:大城县闫家务春济康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城县闫家务春济康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柜台发现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1盒,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该药店未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经查,该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购进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1盒,尚未销售。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一盒;2.罚款1.05万元。
案例三:大城县大童子村德仁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城县大童子村德仁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柜台发现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1盒,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该药店未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经查,该药房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购进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1盒,尚未销售。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一盒;2.罚款1万元。
案例四:香河伊梵鑫美容美体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香河伊梵鑫美容美体馆销售无备案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现场
发现该营业场所内经营的6种共34瓶化妆品上没有直接使
用中文标签,也没有加贴中文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经查,扣押的化妆品货值3330元,因经营者不能提供进货数量及销售数量,货值金额与营利情况无法计算。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没有中文标识的化妆品34 瓶;2.罚款 1.2万元。
案例五:香河县炫之美日用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香河县炫之美日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 15 支“啵乐乐(pororo)儿童牙膏”没有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没有加贴中文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后,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50元,无违法所得。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没有中文标识的化妆品15 支;2.罚款 1.2万元。
发现药品类违法违规问题
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