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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六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30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持续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六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案例一:霸州市霸州镇食鲜聚百货经营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霸州市霸州镇食鲜聚百货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百货经营店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案例二:霸州市开发区点滴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霸州市开发区点滴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案例三:文安县微分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安县微分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四:文安县井伯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安县井伯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五:文安县蚨之兴超市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安县蚨之兴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购进食品存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六:修海松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修海松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购进食品存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七:廊坊国仁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大城县阜草大药房惠民分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国仁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大城县阜草大药房惠民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的棉签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案例八:廊坊国仁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大城县柽栎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国仁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大城县柽栎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九:廊坊国仁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大城县郭底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国仁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大城县郭底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十:廊坊普仁大药房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183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普仁大药房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183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的“怡航医用外科口罩”未明码标价。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诫广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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