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10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一、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投诉举报内容经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依法作出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授意其直系亲属或他人的举报;2.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3.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4.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举报;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二、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春秋冬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受理地点:广阳区新华路165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