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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11
标题:公布假冒伪劣食品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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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假冒伪劣食品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假冒伪劣食工作安排,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假冒伪劣食品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长热线派单反映的三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有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8%,生产日期:20230714,序号:690608230714和生产日期:20240130,序号:539002240130各1瓶疑似侵权,同日立案。经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产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没款合计2460元。

案例二:大厂回族自治县河北某洋食品有限公司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结果及相关证据,对河北某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羊肉存在掺杂产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掺杂产假食品行为并处罚没共计5.535万元

案例三:香河县某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报告显示的香河县某饭店使用的土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0元,当事人行为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由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没款共计8003元。

案例四:安次区某食品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反映的怀疑安次区某食品店销售的水煮花生非法添加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并委托检验确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经立案并梳理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00元。

案例五:霸州市某综合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投诉信息对霸州市某综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当事人承认过期食品为其销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所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没款,共计802元。

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