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 石**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36号
被请求人:廊坊****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村东
案由:“一种外胆式防护帽”(专利号为ZL 2024 2 *******.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2024年1月11日,专利权人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款名为“一种外胆式防护帽”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4年9月17日获得专利号为ZL 2024 2 *******.0的专利授权,目前专利合法有效。请求人经调查发现,被请求人廊坊****制品有限公司在1688电商平台所销售的产品,与请求人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性。因此,请求人请求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本局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依法对请求人的诉求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向请求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
请求人称:专利权人石**于2024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款名为“一种外胆式防护帽”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4年9月17日获得专利号为ZL 2024 2 *******.0的专利授权,目前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2、涉案专利文本;3、专利年费缴费凭证;4、“阿里1688”平台上被请求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截图;5、被请求人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截图;5、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复印件;6、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书复印件;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请求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实际销售的产品有区别,本公司所生产安全帽不属于新型发明,且早于申请人专利申请日期,很早就生产销售,并且申诉人所属专利是由塑料外胆跟织物帽体组成,不管是从外观跟结构都跟本公司安全帽产品具有明显不同,综上,不构成侵权。被请求人答辩提供的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身份证;3答辩书和佐证材料。请求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
1、比对结论: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外胆式防护帽,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防撞帽,将委托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资料作为比对基础,进行技术比对,见附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一种外胆式防护帽,包括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帽体外表面设置有外胆,所述外胆与帽体外表面采用可拆卸或不可拆卸形式连接。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一种防撞帽,包括帽壳,帽壳外表面光滑,未设置有外胆。
附表:



综上所述,依据现有证据,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河北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樊红光
审 理 员:郑 岳
审 理 员:曹晓轩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