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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04
标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案号:冀廊知法裁字【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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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案号:冀廊知法裁字【2025】16号)

请求人:常州市******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88号******

被请求人:田**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案由:“一种剪叉式升降机构”(专利号:ZL2022 2 *******.4)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常州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剪叉式升降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3年0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22 ********.4。请求人于2024年发现被请求人在咸鱼平台以卖家“摩托***工具”销售多款侵权产品。 经请求人比对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2 22245451.4的1-8全部权利要求。请求人请求我局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被请求人销毁现有侵权产品、生产设备及模具。本局于2025年4 月23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依法对请求人的诉求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向请求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

请求人称:专利权人常州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剪叉式升降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3年0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2 2 ********.4。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2、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3、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缴费发票;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5、专利权人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佐证材料(含影像资料);7、 被.请求人工商信息和户籍信息;8、被控侵权行为公证书;9、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比对表。被请求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本局予以认可。

被请求人辩称:一、该案涉及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时期早于请求人涉案产品专利申请时间,是基于市场需要,根据原有产品逐步改良而来并未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益;二、通过检索国家专利局网站,发现请求人提供的材料非涉案的ZL2022 2 *******.4号专利的缴费证明,现有材料不能证实其ZL2022 2 *******.4号专利仍在受法律保护;三、请求人的专利技术缺乏新颖性与创造性,所申请的专利也并非其自有技术与创新,该专利合理性存在问题。被请求人答辩提供的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产品实物视频。请求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

1、比对结论: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剪插式升降机构,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升降机,将委托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作为比对基础,进行技术比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一种剪叉式升降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剪叉臂(1)、锁紧板(3)、锁紧齿条(5)和弹起装置,所述剪叉臂(1)一端活动设置在底座(10) 上,所述锁紧板(3)转动设置在所述剪叉臂(1)的活动的一端,所述锁紧齿条(5)固定设置在所述底座(10)上,所述锁紧板(3)和所述锁紧齿条(5)配合限制所述剪叉臂(1) 回退,所述锁紧板(3)上连接有所述弹起装置,所述弹起装置能够向所述底座(10)方向运动支撑所述锁紧板(3), 将所述锁紧板(3)与所述锁紧齿条(5)分离。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一种升降机,包括剪叉臂、 锁紧板、锁紧齿条和弹起支撑装置,剪叉臂一端活动设置在底座上,锁紧板转动设置在剪叉臂活动一端的底部,锁紧齿条通过焊接固定设置在底座上,锁紧板可与锁紧齿条相配合防止剪叉臂回退,锁紧板上连接有弹起支撑装置,弹起支撑装置能够向底座方向运动用来支撑锁紧板,将锁紧板与锁紧齿条分离开。 综上所述,依据现有证据,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田**停止侵权行为。

2、责令田保昌在闲鱼等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立即下架。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王岚

                                   :扈芳

                                 审理员:曹晓轩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