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贾**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号
被请求人: 固安县东湾乡*****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康南路**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案由:“一种公章模具”(专利号:ZL 2019 2 *******.2)专利侵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本局就请求人“一种公章模具”专利(专利号:ZL 2019 2 *******.2)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重新处理。本局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于2025年2月14日向请求人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于2025年2月14日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请求书副本及相应附件材料。
请求人称:专利权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公章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1年3月30日授权,专利号为ZL 2019 2 *******.2。该专利目前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没有经过请求人授权许可,复制涉案专利相同的公章模具,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辩称:答辩人系常年从事公章模具制造的合法企业,在地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一方面基于对公章模具制造的传统工艺的传承,另一方面结合现代机械化。经数年努力,由答辩人经营者的亲属张*(第三人)设计发明了公章生产线以及生产模具,并于2014年8月11日,由第三人张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个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红塑胶公章生产线”(专利号:ZL 2014 2 *******.9),以及“一种红塑胶印章模具”(专利号:ZL 2014 2 *******.3)。后经长期实践,针对公章模具以及生产线的应用与时俱进进行一定改造,并由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予以保护。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侵权的事实不成立,被请求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模具结构特征与请求人的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不一致,不存在任何等同侵权或完全侵权的事由。本案被请求人的行为并未落入请求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益的侵害。
请求人提交了3组证据:证据1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据2为被控图章厂的照片证据;证据3光盘资料。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与被请求人无关。
被请求人抗辩提交了答辩状一份、答辩意见及情况说明,1组模具照片证据。
请求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据3产品照片较少,不能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
本局于2025年2月21日到双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勘验,拍摄涉案产品照片28张、视频3段;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双方当事人处调查取证,拍摄涉案产品照片18张、视频4段;由于技术难度较高,我局向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援助,2025年4月2日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技术比对咨询意见书,意见结果为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经本局查明:
请求人于2019年3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公章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9年12月17日授权,专利号为ZL 2019 2 0277597.2。正常缴纳年费,该专利目前有效。
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公章模具,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公章模具,将委托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作为比对基础,进行技术比对,详见(附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比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一种公章模具,包括下模板、中模板、上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模板一侧设置有下定位板,所述下定位板和所述下模板一体成型,所述下定位板上面安装有固定轴,所述固定轴两侧设置有弹簧销钉,所述固定轴和所述弹簧销钉分别与所述下模板铆接在一起,所述弹簧销钉上面安装有复位弹簧,所述固定轴顶部安装有上定位板,所述上定位板与所述固定轴螺栓连接,所述上模板上方设置有所述中模板,所述中模板包括长模板和短模板,所述长模板和所述短模板都呈半圆弧形,所述长模板一侧设置有第一齿柱,所述短模板一侧设置有第二齿柱,所述第一齿柱和所述第二齿柱采用齿啮合传动,所述长模板和所述短模板外侧都设置有弹簧槽,所述中模板中间设置有合模内缘,所述中模板上方设置有所述上模板,所述上模板底部设置有合模外缘。
被控侵权产品照片: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一种公章模具,包括下模板、中模板、上模板,下模板一侧设置有下定位板,下定位板和所述下模板一体成型,下定位板上面安装有固定轴,长模板、短模板上分别设置有弹簧销钉,复位弹簧连接设置在两个弹簧销钉之间,固定轴顶部安装有上定位板,上定位板与所述固定轴弹性挡圈固定,上模板上方设置有所述中模板,中模板包括长模板和短模板,长模板和所述短模板都呈半圆弧形,长模板、短模板之间至少存在一种柱、槽嵌装配合的联动结构,中模板中间设置有合模内缘,中模板上方设置有上模板,上模板底部设置有合模外缘。
综上所述,依据现有证据,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前提下,也不落入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局调查取证的证据等佐证。
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固安县东湾乡*****厂的公章模具未落入请求人贾义川的专利号为ZL 2019 2 *******.2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樊红光
审 理 员:扈 芳
审 理 员:张路然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书 记 员:张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