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详情

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0-29
标题: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3批典型案例
阅读:0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3批典型案例

(充电桩、电动自行车方面)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坚持“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现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3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霸州市某电动车行涉嫌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案

该车行在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销售整车编号为“220422502140305”电动自行车时将蓄电池进行改装销售,属于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000 元。

案例二:廊坊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外观与认证的产品外观不一致案

该公司生产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型号:DJ1500DZK)销售过程中按客户要求加装顶部照明灯具,导致与认证的产品外观不一致。至案发时止,同批次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共生产了3 辆,成本价1900 元/辆,销售价 2000 元/辆,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00元,违法经营额 6000 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廊坊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时充电费用未明码标价案

  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电动车充电服务的时候没有进行电动汽车充电标准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廊坊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在小区电动汽车充电现场明码标价收费公示案

该公司在某小区电动汽车充电现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