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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9-17
标题: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1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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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1批典型案例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坚持“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现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1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阳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阳区某电动车经销部进行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辆产品型号为TDT015Z的嘉陵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200元。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并处罚款7140元

案例二:文安县杜某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和无照销售预包装食品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文安县检察院移送的检查意见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存在过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且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和无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合计4000元。

案例三:固安县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固安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场所内张贴的牛肉汤宣传广告有“补钙养虚,强身健骨”的字样,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永清县某欣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羽绒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省转交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报告显示,永清县某欣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A6812羽绒服产品所检“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 GB/T14272-2021 标准,经查当事人不合格批次产品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6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25800元。

案例五:廊坊某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人加工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幕墙用岩棉板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廊坊某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幕墙用岩棉板(规格型号:1200mm×600mm×150mm),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不合格批次幕墙用岩棉板全部售出,违法所得4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6935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