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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8-21
标题:关于廊坊市安原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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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廊坊市安原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的公示

2025年6月17日,本局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廊坊市食品检验所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LFSJ-G-202500091,显示:2025年5月20日在廊坊市安原供应链有限公司抽样的葵花籽,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0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