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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25
标题:关于开展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 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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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 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廊坊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落实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维护消费者和企业正当权益,规范油品市场经营秩序,市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产品种类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二)抽查范围

廊坊市行政辖区内成品油加油站。

(三)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汽油柴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二、工作重点

承担产品质量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抽检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一)抽样。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抽样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委托书、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检测方法进行抽样检测;使用规定的文书记录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产品标识、库存数量、抽样检测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检测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检测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单位在更正或者补充处通过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样品的价格以当日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采取一次性抽样、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抽样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二)特殊情形。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单位涉嫌存在进货来源不明,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终止抽样,立即报告市局。

拒检认定。被抽样单位直接或变相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及时报送市局,同时报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抽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抽样人员应当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留给被抽样单位。

三、结果报送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一是将电子版检验合格报告发给市局;二是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不合格报告、抽样单寄送至被抽样单位(不合格报告寄送销售单位的同时寄送标称的油品生产企业);三是检验不合格报告应在48小时内寄送市局(包括检验报告一式3份和产品抽样单);四是11月15日前将质量分析报告和检验结果汇总表报市局。

四、跟踪处置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后,依照《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后处理工作。责令销售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同类产品,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受检单位和拒检单位进行核查处置,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追溯、案件查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不断强化产品质量监管。

对不合格产品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在各级各类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要深入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依法处置,并跟踪实施重点监管。

 

联系人:田雨茜

 话:2338597

 

      附件:廊坊市汽油柴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