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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18
标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冀廊知法裁字【202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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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冀廊知法裁字【2024】123号)

请求人:邱**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

被请求人:廊坊市积木**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案由:“多用**”(专利号为ZL20193**)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邱**于2019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多用**”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930**。2024年7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廊坊市积木**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注册妙立官方旗舰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侵权的三角清洁器产品,请求人请求我局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于2024年08月01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依法对请求人的诉求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向请求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

请求人称:专利权人邱**于2019年07月09日向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多用途**”的外观设计专利, 于2019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930**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专利登记副本附页复印件;3、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5、侵权的网页销售平台公司资质信息图片;6、销售平台侵权照片截图。7、请求人购买的被请求人产品。被请求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实际生产的产品有区别,我认为不构成侵权。被请求人答辩提供的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产品检测报告。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3、产品实物。

经审理查明:

1、比对结论: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多用途三角清洁器,被控侵权产品为多功能除尘拖把,将涉案专利的公开授权文本、委托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作为比对基础,进行技术比对。

(1)涉案专利的上部为近似等腰三角形清洁头,清洁头一面粘有纤维拖布,拖布外沿略大于清洁头外沿,清洁头另一面长边上设置有矩形刮水条,清洁头中部有一上宽下窄水滴状凸起,凸起上设置有两个对称半球连接座,连接座上部设置有一个开口向下的“c” 形镂空,连接座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一个较小的“℃”形镂空,两个较小的“℃”形镂空开口相对;连接座转动连接有连接柄,连接柄与一圆柱状连接杆转动连接,柱状连接杆连接有柱状握杆,握杆末端设置有圆柱状杆头。

(2)被控侵权产品的上部为近似等腰三角形清洁头,清洁头一面粘有纤维拖布,拖布外沿略大于清洁头外沿,清洁头另一面长边上设置有矩形刮水条,清洁头中部有一上宽下窄水滴状凸起,凸起上设置有两个对称半球连接座,连接座上部设置有一个开口向下的“C”形镂空;连接座转动连接有连接柄,连接柄与一圆柱状连接杆转动连接,柱状连接杆连接一柱状握杆,握杆中部有伸缩锁扣,握杆末端设置有圆柱状杆头。

(3)涉案专利上部为近似等腰三角形清洁头,清洁头一面安装有拖布,拖布表面分布有类似于海葵触手状的凸起,拖布由三个三角形套固定于清洁头三个角部,拖布外沿略大于清洁头外沿,清洁头另一面长边上设置有条状凹槽,清洁头中部有一上宽下窄水滴状凸起,凸起上设置有两个对称半球连接座,连接座上部设置有一个开口向下的“C”形镂空,连接座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一个较小的“C” 形镂空,两个较小的“℃”形镂空开口相对;连接座转动连接有连接柄,连接柄与一圆柱状连接杆转动连接,圆柱状连接杆连接有圆柱状握杆,握杆末端设置有圆柱状杆头。

2、被控侵权产品的上部为近似等腰三角形清洁头,清洁头一面安装有拖布,拖布表面分布有类似于海葵触手状的凸起,拖布由三个三角形套固定于清洁头三个角部,拖布外沿略大于清洁头外沿, 清洁头另一面长边上设置有条状凹槽,清洁头中部有一上宽下窄水滴状凸起,凸起上设置有两个对称半球连接座,连接座上部设置有一个开口向下的“C”形镂空;连接座转动连接有连接柄,连接柄与一圆柱状连接杄转动连接,柱状连接杆连接一柱状握杆,握杆中部有伸缩锁扣,握杆末端设置有圆柱状杆头。

3、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主要区别点为:

(1)涉案专利连接座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一个较小的“℃”形镂空,两个较小的“c”形镂空开口相对,而被控侵权产品无上述结构。

(2)被控侵权产品握杆中部有伸缩锁扣,而涉案专利无上述结构。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为同一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上述区别(1)-(2)为产品形状的局微小变化,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外观设计。

综上,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廊坊市**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责令廊坊市**有限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注册妙立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侵权产品立即下架。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樊红光

                         审理员:王岚

                         审理员:曹晓轩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