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倪**
住所:山东省**市**市***镇**村
被请求人:廊坊市******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商厦*单元*层***室
案由:“多杆*****”(专利号为ZL 2021*******.*)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倪**于2021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多杆*****”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2年03月0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21*******.*。2024年3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廊坊市******有限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注册妙立官方旗舰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侵权的五杆晾衣架产品,请求人请求我局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依法对请求人的诉求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向请求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2024年4月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权无效请求,2024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请求,本局自2024年5月6日中止对本案处理。2024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本局自2024年9月9日恢复本案处理。现进行了技术比对,目前调查工作已结束,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倪**于2021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多杆*****”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2年03月0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21*******.*,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专利登记副本附页复印件;3、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5、侵权的网页销售平台公司资质信息图片;6、销售平台侵权照片截图及公证书。7、请求人购买的被请求人产品。被请求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实际生产的产品有区别,我认为不构成侵权。被请求人答辩提供的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2024年4月18日被请求人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4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
1、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多杆折叠晾衣架,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多杆折叠晾衣架,将请求人提供的购买自被请求人产品作为比对基础,进行技术比对。
涉案专利为多杆折叠晾衣架,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涉案专利中的设计5是与被控侵权产品相似的专利设计,比对结论根据设计5得出。多杆折叠晾衣架由支撑立杆、支撑横杆、辅助支撑杆等结构组成,支撑立杆通过连接件相互连接构成V形支撑架,具有上下两个V形支撑架且两个V形支撑架开口方向分别向上和向下,两个V形支撑架相互连接,下部V形支撑架的两根支撑立杆各连接有一根辅助支撑杆,上部V形支撑架和辅助支撑杆顶端连接有支撑横杆,两端分别与支撑架或辅助支撑杆相连接,支撑立杆、辅助支撑杆及支撑横杆之间通过连接件连接且具有转动轴,支撑立杆与辅助支撑杆之间的转动轴在方向上垂直于支撑横杆与支撑架或辅助支撑杆之间的转动轴,上下两个V形支撑架与相连接的辅助支撑杆位于同一个平面内,支撑架绕轴转动至支撑立杆、支撑横杆、辅助支撑杆相互平行的位置时,晾衣架变为折叠状态。上部V形支撑架的左侧支撑立杆,通过S形连接件与下部V形支撑架的右侧支撑立杆相连接,上部V形支撑架的右侧支撑立杆,通过S形连接件与下部V形支撑架的左侧支撑立杆相连接;下部V形支撑架的左右两根辅助支撑杆同时连接于下部V形支撑架的顶点处,且杆分别连接于支撑立杆的中间位置;V形支撑架两根支撑立杆之间以及支撑立杆与辅助支撑杆之间设置有加固条且加固条可折叠;支撑横杆为粗管嵌套细管,长度可伸缩;支撑横杆通过连接件,分别连接有一根与其平行的圆管,且此连接件可折叠。
被控侵权产品为多杆折叠晾衣架,由支撑立杆、支撑横杆、辅助支撑杆等结构组成,支撑立杆通过连接件相互连接构成V形支撑架,具有上下两个V形支撑架且两个V形支撑架开口方向分别向上和向下,两个V形支撑架相互连接,下部V形支撑架的两根支撑立杆各连接有一根辅助支撑杆,上部V形支撑架和辅助支撑杆顶端连接有支撑横杆,两端分别与支撑架或辅助支撑杆相连接,支撑立杆、辅助支撑杆及支撑横杆之间通过连接件连接且具有转动轴,支撑立杆与辅助支撑杆之间的转动轴在方向上垂直于支撑横杆与支撑架或辅助支撑杆之间的转动轴,上下两个V形支撑架与相连接的辅助支撑杆位于同一个平面内,支撑架绕轴转动至支撑立杆、支撑横杆、辅助支撑杆相互平行的位置时,晾衣架变为折叠状态。上部V形支撑架的左侧支撑立杆,通过S形连接件与下部V形支撑架的右侧支撑立杆相连接,上部V形支撑架的右侧支撑立杆,通过S形连接件与下部V形支撑架的左侧支撑立杆相连接;下部V形支撑架的左右两根辅助支撑杆同时连接于下部V形支撑架的顶点处,且杆分别连接于支撑立杆的中间位置;V形支撑架两根支撑立杆之间以及支撑立杆与辅助支撑杆之间设置有加固条且加固条可折叠;支撑横杆为粗管嵌套细管,长度可伸缩。
2、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主要区别点为:
涉案专利V形支撑架两根支撑立杆之间以及支撑立杆与辅助支撑杆之间设置有L形和横向加固条且加固条可折叠;被控侵权产品V形支撑架两根支撑立杆之间以及支撑立杆与辅助支撑杆之间设置有L形加固条且加固条可折叠。
本案涉案专利设计要点在于产品形状。多杆折叠晾衣架支撑立杆、支撑横杆、辅助支撑杆三者形状及其组合方式为引起独特视觉效果的主要部件,是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和视觉要部,应作为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予以重点考量。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之高度相似的支撑立杆、支撑横杆、辅助支撑杆三者形状及其组合方式设计,对于上述区别点,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细微差别,并未形成独特的图案或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综上,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责令被请求人在天猫电商平台注册妙立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侵权产品立即下架。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王岚
审 理 员:樊红光
审 理 员:扈芳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