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清县刘街娟子面馆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3日,永清县市场监管局刘街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永清县刘街娟子面馆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永清县里澜城原味鲜包子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4日,永清县市场监管局里澜城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永清县里澜城原味鲜包子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霸州市开发区厨状元粥饼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案
2024年10月23日,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开发区厨状元粥饼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四、霸州市城区老易成都美食饭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案
2024年10月23日,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城区老易成都美食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五、固安县固安镇福明饭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19日,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固安镇福明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固安县川麻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19日,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川麻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固安县渔之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22日,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渔之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固安县炊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22日,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炊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香河县伟亮快餐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21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伟亮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十、香河县腾辉餐饮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21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香河腾辉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