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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18
标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冀廊知法裁字【20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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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冀廊知法裁字【2024】92号)


请求人:永清县****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
被请求人:文安县****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

一、案由:请求人永清县****于202310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链条型收纸牙排”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4050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22***。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文安县****侵权生产及销售专利人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链条型收纸牙排请求人请求我局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并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依法对请求人的诉求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了技术比对,目前调查工作已结束,现本案已审结。

二、请求人称:请求人永清县****于202310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链条型收纸牙排”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4050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22***9,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票据;3、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4、侵权的证据照片及视频;5、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请求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三、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实际生产的产品有区别,我认为不构成侵权被请求人抗辩提供的证据材料: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产品的图片。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四、经审理查明:

1、比对结论

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链条型收纸牙排,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收纸牙排,将委托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作为比对基础,进行技术比对,见附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链条型收纸牙排,包括两个轴架,两个轴架上均设置有收纸链条,两个轴架之间安装有平行设置的牙垫轴和咬牙轴,牙垫轴上安装有若干牙垫,咬牙轴上安装有若干咬纸牙,咬纸牙与牙垫一一对应设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牙垫包括固定圈,固定圈上设置有缺口,在固定圈的两端均设置有对接耳,两个对接耳上均开设有螺纹孔,两个对接耳通过连接螺栓连接,所述连接螺栓螺纹安装在两个对接耳的螺纹孔中;固定圈上固定有安装块,安装块位于对接耳的相对侧,安装块上通过固定螺栓固定有牙尖;咬纸牙的一端搭接在牙尖上。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条型收纸牙排,其特征在于:牙尖的端面设置有若干排V型槽。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为:一种收纸牙排,包括位于牙排两端的两个轴架,两个轴架上均未设置有收纸链条,两个轴架之间安装有平行设置的咬牙轴和牙垫轴,牙垫轴上安装有16个牙垫,咬牙轴上安装有16个咬纸牙,咬纸牙与牙垫一一对应设置,牙垫包括固定圈,固定圈上设置有缺口,固定圈的两端均设置有连接结构,两个连接机构上开设有螺纹孔并通过螺栓螺纹连接;固定圈上在连接结构的相对侧设置有安装块,牙尖通过螺栓固定在安装块上;咬纸牙的一端与牙尖接触。

2、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主要区别点为:

权利要求序号及其特征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

比对结果

1

特征1-1:

链条型收纸牙排,包括两个轴架,

一种收纸牙排,包括位于牙排两端的两个轴架,

相同

特征1-2:

两个轴架上均设置有收纸链条,

两个轴架上均未设置有收纸链条,

不相同且不等同

特征1-3:

两个轴架之间安装有平行设置的牙垫轴和咬牙轴,牙垫轴上安装有若干牙垫,咬牙轴上安装有若干咬纸牙,咬纸牙与牙垫一一对应设置,其特征在于:

两个轴架之间安装有平行设置的咬牙轴和牙垫轴,牙垫轴上安装有16个牙垫,咬牙轴上安装有16个咬纸牙,咬纸牙与牙垫一一对应设置,

相同

特征1-4

所述牙垫包括固定圈,固定圈上设置有缺口,在固定圈的两端均设置有对接耳,两个对接耳上均开设有螺纹孔,两个对接耳通过连接螺栓连接,所述连接螺栓螺纹安装在两个对接耳的螺纹孔中;

 

牙垫包括固定圈,固定圈上设置有缺口,固定圈的两端均设置有连接结构,两个连接机构上开设有螺纹孔并通过螺栓螺纹连接;

相同

特征1-5

固定圈上固定有安装块,安装块位于对接耳的相对侧,安装块上通过固定螺栓固定有牙尖;咬纸牙的一端搭接在牙尖上。

固定圈上在连接结构的相对侧设置有安装块,牙尖通过螺栓固定在安装块上;咬纸牙的一端与牙尖接触。

相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条型收纸牙排,其特征在于:牙尖的端面设置有若干排V型槽。

根据现有材料无法确认牙尖的端面形状。

无法判断

 

五、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依据现有证据,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保护范围。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驳回请求人的所有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樊红光

             审 理 员:欧释文              

             审 理 员:曹晓轩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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