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廊坊***
法定代表人:邱***
请求人:侯***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请求人:孙***
住所:河北省霸州市***
一、案由:请求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边几”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22 ***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侯***发现被请求人孙***未经专利人许可,销售与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移动边几”。请求人请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移动边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本局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并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依法对请求人的诉求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了技术比对,目前调查工作已结束。
二、请求人称:请求人侯***于2022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边几”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3年2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22***
,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票据;3、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被请求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三、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实际生产的产品有区别,我认为,不构成侵权。被请求人抗辩提供的证据材料: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实际生产的产品,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四、经审理查明:
1、比对结论
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边几,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移动边几,将委托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作为比对基础,进行技术比对。
涉案专利为移动边几,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移动边几由上下两个托盘、设于上下托盘之间的支撑腿以及设于下托盘底部的万向轮组成;上下托盘均为圆角方形,内部四角处分别开设有圆形安装孔;支撑腿为圆柱形,数量为4个,支撑腿两端通过圆形安装孔与上下托盘可拆卸连接;下托盘底部四角处分别安装有万向轮。
被控侵权产品为移动边几,由上下两个托盘、设于上下托盘之间的支撑腿以及设于下托盘底部的万向轮组成;上下托盘均为圆角方形,内部四角处分别开设有方形安装槽;支撑腿为内侧开口的方形,数量为4个,开口处设有“X”形加固筋,支撑腿两端通过方形安装槽与上下托盘可拆卸连接;下托盘底部四角处分别设有内侧开口的方形安装结构,安装结构下方安装有万向轮。
2、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主要区别点为:
(1)涉案专利上下托盘内部四角处分别开设有圆形安装孔,而被控侵权产品上下托盘内部四角处分别开设有方形安装槽。
(2)涉案专利支撑腿为圆柱形,支撑腿两端通过圆形安装孔与上下托盘可拆卸连接,而被控侵权产品支撑腿为内侧开口的方形,开口处设有“X”形加固筋,支撑腿两端通过方形安装槽与上下托盘可拆卸连接。
(3)涉案专利下托盘底部四角处分别安装有万向轮,而被控侵权产品下托盘底部四角处分别设有内侧开口的方形安装结构,安装结构下方安装有万向轮。
被控侵权产品照片:
|
五、本局认为
本案涉案专利设计要点在于产品形状。移动边几的托盘、支撑腿、万向轮三者形状及其组合方式为引起独特视觉效果的主要部件,是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和视觉要部,应作为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予以重点考量。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之高度相似的托盘、支撑腿、万向轮三者形状及其组合方式设计,对于上述区别点(1)-(3),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细微差别,并未形成独特的图案或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综上,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被请求人停止生产或销售该专利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樊红光
审 理 员:欧释文
审 理 员:曹晓轩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