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佛山市***
住所:佛山市***
被请求人:香河县***
住所:香河县***
一、案由:请求人佛山市***于2021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沙发弹簧”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11月0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5,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佛山市***发现被请求人香河县***未经专利人许可,销售与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沙发弹簧”。请求人请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沙发弹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本局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并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依法对请求人的诉求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了技术比对,目前调查工作已结束。
二、请求人称:请求人佛山市***于2021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沙发弹簧”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11月0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1***,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票据;3、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4、公证书;5、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被请求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三、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实际生产的产品有区别,我认为,不构成侵权。被请求人抗辩提供的证据材料: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实际生产的产品,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认可。
四、经审理查明:
1、比对结论
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沙发弹簧,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沙发弹簧,将委托人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作为比对基础,进行技术比对。
涉案专利为沙发弹簧,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沙发弹簧由U形框架、弓簧和锥形弹簧组成,其中U形框架的中部设置有由方管组成的U形结构,两端分别设置有开口向外且镜像设置的L形连接架,每个L形连接架的顶面中心处设置有一个圆孔,沿其长度方向对称设置有两个矩形挂钩,挂钩内侧设置有两个长条孔,外侧设置有一个圆形孔;两个弓簧由圆形截面钢丝弯折成持续S形,同向设置在两个L形支架之间,其两端与矩形挂钩连接,中间位置翘起;锥形弹簧设置在弓簧与U形结构之间,其顶层为矩形,通过四个椭圆形连接结构与弓簧中部连接,底部与U形结构的中部连接。
被控侵权产品为沙发弹簧,由U形框架、弓簧和锥形弹簧组成,其中U形框架的中部设置有由方管组成的U形结构,其两个弯折处设置有凹陷,U形框架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开口向外且镜像设置的L形连接架,每个L形连接架的顶面中心处设置有一个圆孔,沿其长度方向对称设置有两个矩形挂钩,挂钩内侧设置有两个长条孔,外侧设置有一个圆形孔;两个弓簧由圆形截面钢丝弯折成持续S形,相向设置在两个L形支架之间,其两端与矩形挂钩连接,连接处套有保护套,中间位置翘起;锥形弹簧设置在弓簧与U形结构之间,其顶层近似为矩形,一边设置有开口,顶层通过四个椭圆形连接结构与弓簧中部连接,底部与U形结构的中部连接。
2、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主要区别点为:
(1)被控侵权产品由方管组成的U形结构的两个弯折处设置有凹陷,而涉案专利无此结构。
(2)涉案专利两个弓簧同向设置在两个L形支架之间,而被控侵权产品两个弓簧相向设置在两个L形支架之间。
(3)被控侵权产品两个弓簧与矩形挂钩连接处套有保护套,而涉案专利无此结构。
(4)涉案专利锥形弹簧顶层为矩形,而被控侵权产品锥形弹簧顶层近似为矩形,一边设置有开口。
被控侵权产品照片: |
五、本局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点(1)-(4)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细微差别,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樊红光
审 理 员:欧释文
审 理 员:曹晓轩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