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和河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知战办〔2024〕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廊发〔2022〕5号)、《廊坊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廊政字〔2022〕12号)文件精神,参照借鉴《河北省专利资助使用管理办法》(冀市监发〔2021〕108号)、《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冀市监发〔2021〕126号)奖补内容,廊坊市财政局和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廊坊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相关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考核体系、营商环境测评体系和质量强市考核指标。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稳步推进。2023年1-12月,全市专利授权量10200件,其中发明专利1206件,全市有效发明专利6165件,同期增长21%,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11.22件,位居全省第三位。
虽然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关奖励激励措施繁杂分散,包括《廊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时限已满,文件处于废止状态,无法作为政策依据开展工作,急迫需要出台新的政策依据。
二、修订依据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等四部门《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冀市监发〔2021〕126号)
2、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河北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营商环境办〔2023〕8号)
三、主要内容
《廊坊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为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与审批、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适用对象。办法所支持的财政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担比例,由市、县(市、区)财政分担。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一是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比例达到30%以上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集中的单位,取消其本年度奖励申报资格。二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补助标准。对成功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助,同一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承担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融资服务费用,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与审批。专项资金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和财政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
(五)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相关政策链接:廊坊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