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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2-11
标题: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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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策略,进一步守住守牢冷链食品风险防控底线,现就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单位(含学校)食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工作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新冠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从业人员防控、装卸储运过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防控。

二、采购、使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关注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相关公告。

三、从国外、省外购入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购进食品到达本省行政区域前24小时,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县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购入者名称、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报备可以采用传真、发送电子文档、当面送达等多种方式。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对货物、车辆、人员、环境进行核酸检测。检测采样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要求,对食品外包装进行全方位喷洒或擦拭。全面消杀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货物单独存放在转运区,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再开箱使用。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要求,严格履行食品追溯主体责任,建立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