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依据和法定职责
工作依据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河北省专利条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和《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全面、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法定职责
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跨市(设区市)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各设区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范围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理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执法人员在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调解作为快速处理纠纷有效手段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全过程。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加盖部门公章,至此结案。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签字前反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请求人撤回行政裁决请求的;
(三)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管理专利的部门提出撤回处理请求的;
(四)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五)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廊坊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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