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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5-06
标题:对政协廊坊市第八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301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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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廊坊市第八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301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公安局:

张振东委员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我局根据现阶段实际监管职责对该提案作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职责分工。电动三、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管、查处假冒伪劣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廊坊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落实质量电动车监管职责,规范主体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规范依据。根据其性能,有些地方将“老年代步车”划入低速电动车范围。但是截止目前,“老年代步车”未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

为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相关部委一直在积极探索,推动规范化管理。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多次召开道路交通标准化联合工作组会议,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低速电动车标准有关问题,2016年10月向工信部下达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计划。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同时也提出“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2021年3月,工信部在官网发布了GB/T 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天津中国汽车中心组织了关于GB/T28382修订的相关讨论并聚焦三大要点:低速电动车不再单独出标准,纳入新能源汽车标准,增加微型纯电动乘用车定义;部委不接受铅酸电池,低速电动车只能使用磷酸铁锂或三元锂电池;技术要求全面升级,对碰撞测试、整车质量、电机性能、爬坡性能甚至胎压检测都做了硬性要求。

8月30日,工信部再次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企业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针对目前所存在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在生产规模,制造工艺,从业时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摸底调查。

由于GB/T28382征求意见之后尚未更新,且国家暂未出台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因此,对于“老年代步车”暂无质量合格判定依据,市市场监管局暂无法针对“老年代步车”质量问题进行查处。

三、下一步措施。一是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电动车管理是全国性问题,目前,国家对老年代步车的生产标准、管理办法迟迟未明确,我省也没有针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的管理规定,我局将积极推动我省我市以地方立法或政府令形式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管理办法细则,为所有执行部门提供法律支撑,提供保障和保护。二是加强部门共治。紧盯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随时配合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破解治理难题。三是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规范电动三轮、四轮电动车工作中,我局将积极会同公安和工信等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框架下,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从源头上加强对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和改装的监督检查,杜绝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欺诈“诱导消费”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根据最新政策要求依法加强监管,规范“老年代步车”销售市场。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