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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17
标题:廊坊市2024年服装、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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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2024年服装、纺织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有效)

廊坊市2024年服装、纺织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廊坊市纤维检验所负责起草,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实施。

    一、编写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二、抽查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

抽查的主要产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及老年服装、女士内衣、毛巾,各产品执行标准见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31900-2015

《机织儿童服装》

GB/T 33271-2016

《机织婴幼儿服装》

GB/T 39508-2020

《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GB/T 2660-2017

《衬衫》

GB/T 22849-2014

《针织T恤衫》

FZ/T 73025-2019

《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26-2014

《针织裙、裙套》

FZ/T 73045-2013

《针织儿童服装》

FZ/T 81004-2022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2017

《牛仔服装》

FZ/T 81007-2022

《单、夹服装》

2

老年休闲服装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2853-2019

《针织运动服》

GB/T 22849-2014

《针织T恤衫》

GB/T 26385-2011

《针织拼接服装》

FZ/T 73020-2019

《针织休闲服装》

FZ/T 81007-2022

《单、夹服装》

FZ/T 81008-2021

《茄克衫》

FZ/T73017-2014

《针织家居服》

FZ/T 81010-2018

《风衣》

FZ/T 81001-2016

《睡衣套》

GB/T 2660-2017

《衬衫》

3

女士内衣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73012-2017

《文胸》

FZ/T73022-2019

《针织保暖内衣》

GB/T8878-2023

《针织内衣》

4

毛巾

GB/T22864-2020

《毛巾》

包括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

1.抽样方式:双方协商约定

2.抽样方法: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取产品数量需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3.抽样数量:根据样品品种及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检验需求即可,依据表1执行。

表1 抽样数量及相关要求

序号

产品类别

检验项目

抽样数量a

备注

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产品使用说明、纤维含量、pH值、甲醛含量、异味、色牢度(耐汗渍、耐摩擦、耐皂洗、耐水)残留金属针、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检样:2~3(件/套)

备样:2~3(件/套)                如遇样品过小,可适量增加抽样数量。

 

经双方协商一致,抽样数量应能够满足检验需求即可。

2

老年休闲服装

产品使用说明、纤维含量、pH值、甲醛含量、异味、色牢度(耐汗渍、耐摩擦、耐皂洗、耐水)

检样:1(件/套)

备样:1(件/套)                

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样品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经双方协商一致,抽样数量应能够满足检验需求即可。

3

女士内衣

产品使用说明、纤维含量、pH值、甲醛含量、异味、色牢度(耐汗渍、耐摩擦、耐皂洗、耐水)、

检样:1(件/套)

备样:1(件/套)

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样品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对于大花型、颜色多的产品,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经双方协商一致,抽样数量应能够满足检验需求即可。

4

毛巾

产品使用说明、纤维含量、pH值、甲醛含量、异味、色牢度(耐汗渍、耐摩擦、耐皂洗、耐水、耐氯漂色牢度)、吸水性、脱毛率

 脱毛率、吸水性检样: 取整条代表性样品,在满足总质量不低于100 g 的条件下取最少条数的样品;           

满足该要求的条数,按检样数量备样一份

经双方协商一致,抽样数量应能够满足检验需求即可。

1.a为了防止样品制样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试样数量不足的情况,部分抽检数量为相关标准要求的两倍。

4.样品签封

样品的签封方式应能保证样品不会被替换,同时签封过程及签封方式不得对样品的质量状况产生影响。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经销者负责人的签名和日期。  

5.抽样过程及抽样单

抽样人员应留存抽样过程中重要环节的影像资料。

抽样单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应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经销者负责人的签名和公章。当场不能盖章的,由抽样人员在抽样单上做出备注说明。

四、检验方法依据

1.检验方法依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备注

1

产品使用说明

GB/T5296.4-2012


2

纤维成分含量

FZ/T01057.1-2007

FZ/T01057.2-2007

FZ/T01057.3-2007

FZ/T01057.4-2007

GB/T2910.1-2009

GB/T2910.2-2009

GB/T2910.3-2009

GB/T2910.4-2022

GB/T2910.6-2009

GB/T2910.7-2009

GB/T2910.8-2009

GB/T2910.11-2009

GB/T2910.12-2023

GB/T2910.20-2009

GB/T2910.22-2009

GB/T2910.101-2009

FZ/T01101-2008

FZ/T01026-2017

FZ/T01095-2002

FZ/T30003-2009

GB/T16988-2013


3

pH值

GB/T7573-2009


4

甲醛含量

GB/T2912.1-2009


5

异味

GB18401-2010


6

耐汗渍色牢度

GB/T3922-2013


7

耐摩擦色牢度

GB/T3920-2008


8

耐水色牢度

GB/T5713-2013


9

耐皂洗色牢度

GB/T3921-2008


10

残留金属针

GB/T24121-2009


11

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GB/T31702-2015


12

耐氯漂色牢度

GB/T7069-1997


13

重量偏差率

GB/T22864-2020


14

脱毛率

GB/T22798-2019A法


15

吸水性

GB/T22799-2019A法


16

断裂强力

GB/T3923.1-2013


17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燃料的测定

GB/T 17592-2011


18

4-氨基偶氮苯

GB/T 23344-2009


19

重金属总铅、总镉含量的测定

GB/T 30157-2013

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 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 。

2.判定规则

2.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

GB/T 33271-2016《机织婴幼儿服装》

GB/T 39508-2020《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GB/T 2660-2017《衬衫》

GB/T 22849-2014《针织T恤衫》

FZ/T73045-2013《针织儿童服装》

FZ/T 73020-2019《针织休闲服》

FZ/T 73025-2019《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73026-2014《针织裙、裙套》

FZ/T 81001-2016《睡衣套》

FZ/T 81004-2022《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2017《牛仔服装》

FZ/T 81007-2022《单、夹服装》

FZ/T 81010-2018《风衣》

GB/T 22853-2019《针织运动服》

GB/T 26385-2011《针织拼接服装》

FZ/T 81008-2021《茄克衫》

FZ/T73017-2014《针织家居服》

FZ/T73012-2017《文胸》

FZ/T73022-2019《针织保暖内衣》

GB/T22864-2020《毛巾》

GB/T8878-2023《针织内衣》

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2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内在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标识项目不符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标识不符合,建议进一步规范。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