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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8-06
标题: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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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386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积极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以下简称“十大质量管理品牌”)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授予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廊坊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地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确定一个行业领域,评选10个企业,有效期五年,期满后不再进行复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廊坊市质量管理品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评委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委派评审观察员,组织评审标准的培训、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按市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向市质评委报告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评审结果,提请审定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向市政府报告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审定公示结果。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地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各地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企业争创十大质量管理品牌,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企业申报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申报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依法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较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品牌价值评价》等国家标准,市质评委办公室制定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报市质评委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制定方案。每届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前,市质评委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个重点行业领域评审范围,制定工作方案,经市质评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通知公告。由市质评委办公室向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地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申报通知,并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届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申报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地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质评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质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

第十四条 呈报审批。市质评委办公室根据资格审查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将拟进行资料评审企业情况,呈报市质评委审批。

第十五条 业绩公示。经市质评委审批通过的企业进入业绩公示阶段,由市质评委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通过资格审查企业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市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质评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市质评委办公室依据业绩公示和资料评审得分结果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市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市质评委审议。市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决定。市质评委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市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企业,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质评委办公室提请市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经费及奖励

第二十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评定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获得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称号的企业(以下简称“获奖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改进、质量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品牌建设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不得将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品牌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市质评委建立对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十大质量管理品牌奖项,并向社会公示。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及重大环境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荣誉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十大质量管理品牌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质评委负责对参与评审工作机构和人员实施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1031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字〔201739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廊坊市十大质量管理品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