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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9-23
标题: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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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和谐的广告市场环境,持续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和营销活动向全市经营者作如下提示。


1、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伟人名义和形象违法违规从事商业营销和发布广告的行为违法。

2、不得含有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不得含有各类卖惨、炫富、歪曲历史、恶搞经典、恶搞英雄先烈、恶俗营销、违法违规使用奥林匹克、亚运会标志标识等不良宣传内容。

3、严禁使用“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

4、不得在月饼、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或者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5、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

6、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7、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广大市场主体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发布。

节日期间,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