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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8-10
标题: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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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

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

2021年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方案

 

按照《2021年廊坊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廊双随机办〔2021〕02号)要求和2021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市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2021年重点工作安排,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风险监控,紧紧围绕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上级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综合施治,强化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抽查时间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抽查的频次,适应疫情防控要求,此次“双随机”抽查在不影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今年的计划和方案进行了适当调整和整合,结合实际,全市市场监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由四次整合为一次。抽查时间为: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2月10日。

三、抽查范围及比例

(一)抽查范围

结合我市行业分布和市场特点,按照区域内监管重点、难点、关键点、风险点以及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等因素,重点对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教育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业,批发零售业(商贸类),房地产业,建筑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投资、担保、金融,广告,质检技术服务,公共服务业等行业领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二)抽查比例

按照10%的抽查比例在抽查的企业中共随机抽取2104户。其中,对从事法律服务的企业抽取8户;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的企业抽取116户;教育培训的企业抽取92户;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的企业抽取122户;住宿业企业抽取43户;餐饮企业抽取278户;租赁业企业抽取223户;商贸类企业抽取104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抽取207户;土木工程建筑业企业抽取346户;纺织服装服饰业抽取85户;食品制造业抽取59户;医药制造业抽取6户;投资、担保、金融企业抽取148户;广告企业抽取210户;质检技术服务企业抽取25户;公共服务业企业抽取32户。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此次抽查利用“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上的企业信用风险等级,按照差异化监管的原则,对各行业领域中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加大抽查比例,风险等级低的适当减低抽查比例。

四、抽查事项内容

本次随机抽查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对如下抽查事项实施联合检查:

1.登记事项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3.直销行为检查

4.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5.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6.广告行为检查

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9.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10.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11.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12.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13.计量监督检查

14.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检查

15.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16.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17.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18.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9.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20.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21.价格行为检查

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23.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24.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25.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26.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抽查工作流程

(一)市局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按照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按照监管机关将检查对象名单派发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其中,市局在从事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教育、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住宿的企业中随机抽取60户只针对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实际情况逐级派发。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中的抽查事项,对每一个检查对象所涉及本次抽查的所有事项,实施全覆盖检查。实施检查前,各级市场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经营范围等,确定各抽查对象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内容及检查依据,并一次性完成检查。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编组,并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生成针对每个检查对象的《市场主体综合检查随机抽查记录表》,由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市局抽查对象名单派发后,5日内在“工作平台”中完成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工作。

(四)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完成录入、审核并公示抽查结果。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和管辖权限,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后续处理结果录入“工作平台”中“后续处理”模块,确保后续监管到位,形成监管闭环。后续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局信用监管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内部联合抽查,切实把随机抽查作为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细化工作,强化内部融合,增强责任意识,统筹推进落实,不断提高问题发现率。抽查结束后,市局将视情抽取部分被抽查企业进行回访,回访情况计入年终考核结果。

(二)加强协调配合。本次内部联合抽查涵盖检查事项较多,涉及业务条线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整合执法资源,认真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抽查前准备工作,定期督导辖区抽查工作进度、汇总上报总结报表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配合,在抽查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对口科室沟通。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本次内部联合双随机抽查,大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举措与成效、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的意义,进一步扩大双随机监管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良性互动的良好氛围。各级要强化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杜绝抽查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职责,积极指导、解答基层在抽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加强社会监督。市局将邀请廊坊日报、廊坊广播电视台、网易新闻等新闻媒体、机关单位、行业协会等代表参与,对此次“双随机”抽查进行全程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关举措,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工作反馈。一是报送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务必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本次抽查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宣传报道情况作为其中一项)、抽查结果、后续处理、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和汇总表(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局信用监管科。二是报送宣传稿件及影像资料。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将宣传稿件(包括工作情况、工作亮点、有关政策解读等)、照片、视频、报纸、图片等资料与工作总结一并报送。

凡不按时报送、数据核对不认真、后续处理结果无反馈、抽查检查敷衍了事、走过场、随意填报检查结果的单位,市局将予以通报。

联系人:邵荣健

联系电话:5900229(传真)

电子邮箱:lfsgsjqjk@163.com

 

附件: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市市场监管系统

2021年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2021年    月    日

项目

抽查   户数

抽查结果

责令公示情况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况

立案调查的企业

备注

小计

未发现   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   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   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已注销或吊销

被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

在责令期限内已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

在责令期限内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法律服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教育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住宿业


















餐饮业


















租赁业


















批发零售业(商贸类)


















房地产业


















建筑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食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投资、担保、金融业


















广告业


















质检技术服务


















公共服务业


















合计


















备注: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说明:1、“抽查结果”中“小计”应当等于或者大于抽查结果的户数之和(抽查结果可能出现重复情形,如企业存在重复情形请在“备注”说明);如抽查的企业在抽查期间已注销、吊销或迁移的,请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2、“抽查结果”中“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情形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认定;(4)=(12)。



      3、“被责令限期限行公示义务的企业”是指被依法下达《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的企业。(12)=(13)+(14)。



      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主体数量(15)=(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