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31 文章来源: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loading...
1.永清县宛记快餐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7月22日,永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清县宛记快餐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快餐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饭店进行复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2.文安县雄雷饭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7月23日上午10时,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安县雄雷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7月23日下午5时,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粘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3.永清县百香园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7月28日上午9:30分,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清县百香园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7月31日,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粘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4.香河县香河诚汐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0月24日14时,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诚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29日下午17时,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粘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5.霸州市好极味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0月28日上午9时,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好极味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28日下午3时,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粘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6.香河县明杰小吃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0月28日15时,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渠口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县明杰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渠口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10月28日16时,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粘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公网安备 5201030200xxxx号